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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子 · 第七十章 · 号令

墨子 · 第七十章 · 号令朗读

安国之道,道任地始,地得其任则功成,地不得其任则劳而无功。

人亦如此,备不先具者无以安主,吏卒民多心不一者,皆在其将长,诸行赏罚及有治者,必出于王公。

数使人行劳赐守边城关塞、备蛮夷之劳苦者,举其守卒之财用有余、不足,地形之当守边者,其器备常多者。

边县邑视其树木恶则少用,田不辟,少食,无大屋草盖,少用桑。

多财,民好食。

为内牒,内行栈,置器备其上,城上吏、卒、养,皆为舍道内,各当其隔部。

养什二人,为符者曰养吏一人,辨护诸门。

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,不从令者戮。

敌人但至,千丈之城,必郭迎之,主人利。

不尽千丈者勿迎也,视敌之居曲众少而应之,此守城之大体也。

其不在此中者,皆心术与人事参之。

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,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,不明于守者也,不能此,乃能守城。

守城之法,敌去邑百里以上,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,以富人重室之亲,舍之官府,谨令信人守卫之,谨密为故。

及傅城,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。

四面四门之将,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,从卒各百人。

门将并守他门,他门之上,必夹为高楼,使善射者居焉。

女郭、冯垣一人。

一人守之,使重室子。

五十步一击。

因城中里为八部,部一吏,吏各从四人,以行冲术及里中。

里中父老小不举守之事及会计者,分里以为四部,部一长,以苛往来不以时行、行而不他异者,以得其奸。

吏从卒四人以上有分者,大将必与为信符;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,信不合及号不相应者,伯长以上辄止之,以闻大将。

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,皆斩。

诸有罪自死罪以上,皆遝父母、妻子同产。

诸男女有守于城上者,什六弩、四兵。

丁女子、老少,人一矛。

卒有惊事,中军疾击鼓者三,城上道路、里中巷街,皆无得行,行者斩。

女子到大军,令行者男子行左,女子行右,无并行。

皆就其守,不从令者斩。

离守者三日而一徇,而所以备奸也。

里正与皆守宿里门,吏行其部,至里门,正与开门内吏,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幽间无人之处。

奸民之所谋为外心,罪车裂。

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,不得,皆斩;得之,除,又赏之黄金,人二镒。

大将使使人行守,长夜五循行,短夜三循行。

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,如大将之行,不从令者斩。

诸灶必为屏,火突高出屋四尺。

慎无敢失火,失火者斩其端,失火以为事者车裂。

伍人不得,斩;得之,除。

救火者无敢喧哗,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。

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,皆得救之,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,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,部吏失不言者斩。

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,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。

围城之重禁,敌人卒而至,严令吏命无敢喧嚣、三最、进行、相视坐泣、流涕若视、举手相探、相指、相呼、相麾、相踵、相投、相击、相靡以身及衣、讼驳言语。

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,斩。

伍人不得,斩;得之,除。

伍人逾城归敌,伍人不得,斩;与伯归敌,队吏斩;与吏归敌,队将斩。

归敌者父母、妻子同产,皆车裂。

先觉之,除。

当术需敌。

离地,斩。

伍人不得,斩;得之,除。

其疾斗却敌于术,敌下终不能复上,疾斗者队二人,赐上奉。

而胜围,城周里以上,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,辅将如令赐上卿,丞及吏比于丞者,赐爵五大夫,官吏、豪杰与计坚守者,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,皆赐公乘。

男子有守者爵,人二级,女子赐钱五千,男女老小先分守者,人赐钱千,复之三岁,无有所与,不租税。

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。

吏卒侍大门中者,曹无过二人。

勇敢为前行,伍坐,令各知其左右前后。

擅离署,戮。

门尉昼三阅之,莫,鼓击门闭一阅,守时令人参之,上逋者名。

铺食皆于署,不得外食。

守必谨微察视谒者、执盾、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、颜色、使令、言语之请。

及上饮食,必令人尝,皆非请也,击而请故。

守有所不说谒者、执盾、中涓及妇人侍前者,守曰断之、冲之若缚之,不如令及后缚者,皆断。

必时素诫之。

诸门下朝夕立若坐,各令以年少长相次,旦夕就位,先佑有功有能,其余皆以次立。

五日,官各上喜戏、居处不庄、好侵侮人者一。

诸人士外使者来,必令有以执。

将出而还若行县,必使信人先戒舍,室乃出迎,门守,乃入舍。

为人下者常司上之,随而行,松上不随下。

必须□□随。

客卒守主人,及以为守卫,主人亦守客卒。

城中戍卒,其邑或以下寇,谨备之,数录其署,同邑者弗令共所守。

与阶门吏为符,符合入,劳;符不合,牧,守言。

若城上者,衣服,他不如令者。

宿鼓在守大门中。

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,皆以执毚。

昏鼓,鼓十,诸门亭皆闭之。

行者断,必击问行故,乃行其罪。

晨见,掌文鼓,纵行者,诸城门吏各入请籥,开门已,辄复上籥。

有符节不用此令。

寇至,楼鼓五,有周鼓,杂小鼓乃应之。

小鼓五后众军,断。

命必足畏,赏必足利,令必行,令出辄人随,省其可行、不行。

号,夕有号,失号,断。

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,置署街街衢阶若门,令往来者皆视而放。

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,与谋反同罪,有能捕告,赐黄金二十斤,谨罪。

非其分职而擅取之,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,断。

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,辄收以属都司空若侯,侯以闻守,不收而擅纵之,断。

能捕得谋反、卖城、逾城敌者一人。

以令为除死罪二人,城旦四人。

反城事父母去者,去者之父母妻子。

悉举民室材木、瓦若蔺石数,署长短小大。

当举不举,吏有罪。

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,左右有罪而不智也,其次伍有罪。

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,皆构之。

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,皆倍其构赏。

城外令任,城内守任。

令、丞、尉亡得入当,满十人以上,令、丞、尉夺爵各二级;百人以上,令、丞、尉免,以卒戍。

诸取当者,必取寇虏听之。

募民欲财物粟米以贸易凡器者,卒以贾予。

邑人知识、昆弟有罪,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,若以粟米、钱金、布帛、他财物免出者,令许之。

传言者十步一人,稽留言及乏传者,断。

诸可以便事者,亟以疏传言守。

吏卒民欲言事者,亟为传言请之吏,稽留不言诸者,断。

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、居大夫重厚,口数多少。

官府城下吏、卒、民家前后左右相传保火。

火发自燔,燔曼延燔人,断。

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強姦人妇女,以喧哗者,皆断。

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強姦人妇女,以喧哗者,皆断。

诸城门若亭,谨侯视往来行者符。

符传疑若无符,皆诣县廷言,请问其所使;其有符传者,善舍官府。

其有知识、兄弟欲见之,为召,勿令里巷中。

三老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。

若他以事者、微者,不得入里中。

三老不得入家人。

传令里中有以羽,羽者三所差,家人各令其官中,失令若稽留令者,断。

家有守者治食。

吏、卒、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、官府,吏、三老、守闾者失苛止。

皆断。

诸盗守器械、财物及相盗者,直一钱以上,皆断。

吏、卒、民各自大书于杰,著之其署同,守案其署,擅入者,断。

城上日壹废席蓐,令相错发。

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,断。

吏、卒民死者,辄召其人,与次司空葬之,勿令得坐泣。

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,予医给药,赐酒日二升、肉二斤,令吏数行闾,视病有瘳,辄造事上。

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,族之。

事已,守使吏身行死伤家,临户而悲哀之。

寇去事已,塞祷。

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,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,身见死事之后。

城围罢,主亟发使者往劳,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,守身尊宠,明白贵之,令其怨结于敌。

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。

若欲以城为外谋者,父母、妻子、同产皆断。

左右知不捕告,皆与同罪。

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,若城上之数。

有能捕告之者,封之以千家之邑;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,封之二千家之邑。

城禁:使、卒、民不欲寇微职、和旌者,断。

不从令者,断。

非擅出令者,断。

失令者,断。

倚戟县下城,上下不与众等者,断。

无应而妄喧呼者,断。

总失者,断。

誉客内毁者,断。

离署而聚语者,断。

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,断。

人自大书版,著之其署隔,守必自谋其先后,非其署而妄入之者,断。

离署左右,共入他署,左右不捕,挟私书,行请谒及为行书者,释守事而治私家事,卒民相盗家室、婴儿,皆断,无赦;人举而藉之。

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,断。

客在城下,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。

誉敌:少以为众,乱以为治,敌攻拙以为巧者,断。

客、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,客射以书,无得誉,外示内以善,无得应,不从令者,皆断。

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,犯令者父母、妻子皆断,身枭城上。

有能捕告之者,赏之黄金二十斤。

非时而行者,唯守及操太守之节而使者。

守入临城,必谨问父老、吏大夫、请有怨仇雠不相解者,召其人,明白为之解之。

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,孤之,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,父母、妻子皆断。

其以城为外谋者,三族。

有能得若捕告者,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,守还授印,尊宠官之,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。

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,常请之,令上通知之,善属之,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,令无得擅出入,连质之。

术乡长者、父老、豪杰之亲戚父母、妻子,必尊宠之,若贫人食不能自给食者,上食之。

及勇士父母、亲戚、妻子,皆时酒肉,必敬之,舍之必近太守。

守楼临质宫而善周,必密涂楼,令下无见上,上见下,下无知上有人无人。

守之所亲,举吏贞廉、忠信、无害、可任事者,其饮食酒肉勿禁,钱金、布帛、财物各自守之,慎勿相盗。

葆宫之墙必三重,墙之垣,守者皆累瓦釜墙上。

门有吏,主者门里,筦闭,必须太守之节。

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。

请择吏之忠信者、无害可任事者。

令将卫,自筑十尺之垣,周还墙,门、闺者非令卫司马门。

望气者舍必近太守,巫舍必近公社,必敬神之。

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,以请上报守,守独知其请而已。

无与望气妄为不善言惊恐民,断弗赦。

度食不足,食民各自占家五种石升数,为期,其在莼害,吏与杂訾。

期尽匿不占,占不悉,令吏卒■得,皆断。

有能捕告,赐什三。

收粟米、布帛、钱金,出内畜产,皆为平直其贾,与主券人书之。

事已,皆各以其贾倍偿之。

又用其贾贵贱、多少赐爵,欲为吏者许之,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,若赎出亲戚、所知罪人者,以令许之。

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,以与其亲。

欲以复佐上者,皆倍其爵赏,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,积粟六百石,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,积粟百石。

出粟米有期日,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,有能得若告之,赏之什三。

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。

守入城,先以侯为始,得辄宫养之,勿令知吾守卫之备。

侯者为异宫,父母妻子皆同其宫,赐衣食酒肉,信吏善待之。

侯来若复,就间。

守宫三难,外环隅为之楼,内环为楼,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。

葆不得有室,三日一发席蓐,略视之,布茅宫中,厚三尺以上。

发侯,必使乡邑忠信、善重士,有亲戚、妻子,厚奉资之。

必重发侯,为养其亲若妻子,为异舍,无与员同所,给食之酒肉。

遣他侯,奉资之如前侯,反,相参审信,厚赐之,侯三发三信,重赐之,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,许之二百石之吏。

守珮授之樱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,禄皆如前。

有能入深至主国者,问之审信,赏之倍他侯。

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,许之三百石之吏者。

扞士受赏赐者,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其亲之所,见其见守之任。

其次复以佐上者,其构赏、爵禄、罪人倍之。

出候无过十里,居高便所树表,表三人守之,比至城者三表,与城上烽燧相望,昼则举烽,夜则举火。

闻寇所从来,审知寇形必攻,论小城不自守通者,尽葆其老弱、粟米、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,客至堞,去之,慎无厌建。

候者曹无过三百人,日暮出之,为微职。

空队、要塞之人所往来者,令可口迹者无下里三人,平而迹;各立其表,城上应之。

候出越陈表,遮坐郭门之外内,立其表,令卒之半居门内,令其少多无可知也。

即有惊,见寇越陈去,城上以麾指之,迹坐击正期,以战备从麾所指。

望见寇,举一垂;入竟,举二垂;狎郭,举三垂;入郭,举四垂;狎城;举五垂。

夜以火,皆如此。

去郭百步,墙垣、树木小大尽伐除之。

外空井尽窒之,无令可得汲也。

外空窒尽发之,木尽伐之。

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,令其人各有以记之,事以,各以其记取之。

事为之券,书其枚数。

当遂材木不能尽内,即烧之,无令客得而用之。

人自大书版,著之其署忠。

有司出其所治,则从婬之法,其罪射。

务色谩正,婬嚣不静,当路尼众舍事后就,逾时不宁,其罪射。

喧嚣骇众,其罪杀。

非上不谏,次主凶言,其罪杀。

无敢有乐器、弊骐军中,有则其罪射。

非有司之令,无敢有车驰、人趋,有则其罪射。

无敢散牛马军中,有则其罪射。

饮食不时,其罪射。

无敢歌哭于军中,有则其罪射。

令各执罚尽杀,有司见有罪而不诛,同罚,若或逃之,亦杀。

凡将率斗其众失法,杀。

凡有司不使去卒、吏民闻誓令,代之服罪。

凡戮人于市,死上目行。

谒者侍令门外,为二曹,夹门坐,铺食更,无空。

门下谒者一长,守数令入中,视其亡者,以督门尉与其官长,及亡者入中报。

四人夹令门内坐,二人夹散门外坐。

客见,持兵立前,铺食更,上侍者名。

守室下高楼候者,望见乘车若骑卒道外来者,及城中非常者,辄言之守。

守以须城上候城门及邑吏来告其事者以验之,楼下人受候者言,以报守。

中涓二人,夹散门内坐,门常闭,铺食更;中涓一长者。

环守宫之术衢,置屯道,各垣其两旁,高丈,为埤■,立初鸡足置,夹挟视葆食。

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食者,节不法,正请之。

屯陈、垣外术衢街皆楼,高临里中,楼一鼓,聋灶;即有物故,鼓,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。

城下五十步一厕,厕与上同圂,请有罪过而可无断者,令杼厕利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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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子

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

【生卒】:约前468—前376
【介绍】:

即墨翟。战国初鲁国人,一说宋国人。墨家创始者。曾任宋国大夫。阻止鲁阳文君攻郑。又说服公输般,阻止楚攻宋。初学儒者之业,受孔子之术;后另立新说,聚徒讲学,弟子满天下。与儒家对立,并称儒墨显学。宣传摩顶放踵,利天下而为之。主张兼爱、非攻、尚贤、尚同,反对儒家繁礼厚葬,提倡薄葬非乐,反对世卿世禄制度,提出三表法,以检验言论是非。有《墨子》,为墨子及其后学着作之总集。